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为“宁波市新能源产业商会”(英文名称为:Ningbo New Energy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NBNECC)。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由新能源制造、建设、发电、运营、服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会员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新能源产业的规范与发展、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进步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直属商(协)会委员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对本行业进行行业服务、指导和管理。
(二) 组织编制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并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市场拓展、技术进步、质量规范、技术标准、品牌建设等经济技术方面的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 组织本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等服务,积极开展本行业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及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及时为会员提供各类增值服务。
(四) 加强行业自律,提倡诚信服务,结合行业情况,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协调处理会员间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 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国家新能源市场交易相关业务和绿色金融服务,积极开展新能源产业行业统计、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产品检测及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相关服务。
(六) 组织举办行业相关的各类论坛及展(博)览会,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行业峰会、产品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及拓宽市场渠道。
(七) 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宁波市新能源行业利益、形象,积极应对国际贸易纠纷。
(八) 开展行业各类业务培训、行业评比、学习考察、编辑出版专业刊物,推动新能源产业技术市场研究、学术交流研讨,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
(九) 积极开展新能源行业公益事业。
(十) 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新能源行业或相关领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或优惠获得商会开发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投融资服务等。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得损害本商会声誉;
(七)接受本商会的监督;
(八)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的企业,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经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核同意后,报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会议,由会长、商会党组织书记、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职务;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职责:
(一)选举监事长;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调整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核同意,并报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核同意并报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也可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本商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四)向理事会提交商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配合会长工作,负责分管的各项工作。在会长授权的情况下可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宁波市民政局和宁波市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宁波市工商联审核通过后,报宁波市民政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宁波市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经宁波市民政局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波市工商联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商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商会党组织意见;本商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宁波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